最近,有消息稱,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個人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現正在征求各方意見,並將於近日出臺。據悉,新出臺的《個人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將取代1998年開始執行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新《辦法》和此前執行的《辦法》很大的不同是注重個人汽車貸款,並將明確規定借款人繫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而非企業法人。另外,對於借款人購買推土機、挖掘機等機械工程車也有了明確的規定。據統計,2002年一年有20%的消費者貸款購車,各銀行頭11個月發放的汽車消費貸款總額比年初增加了650億元,而1998年至2001年隻增加了420億元。而參考國外消費者貸款70%比例,國內未來幾年個人汽車貸款將大有可為。

1998年執行的《辦法》中,對總貸款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捆綁式”貸款,使經銷商、分期公司和銀行可以按照純車價做貸款,也可以把買車的各種附加稅、費及保費加起來做貸款,使實際首付比例降低,造成銀行風險加大。新《辦法》將對汽車貸款總額作明確規定,比如汽車貸款總額為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款項(不含各種附加稅、費及保費等),從而避免“捆綁式”貸款。

舊《辦法》中,對首付比例的規定是“首付款額不少於購車款的20%(農業銀行例外,執行10%首付比例),借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80%”,但由於對購車款沒有明確的規定,經銷商、分期公司和各商業銀行可以鑽《辦法》的“空子”–––捆綁計算,使實際首付比例遠遠低於20%,有些甚至可以做到零首付。比如,購買一輛車價為8萬元的轎車,交完各種稅費後可能要達到10萬元,然後按照20%做首付為2萬元,貸款額為8萬元,實際上造成車款的零首付。新《辦法》將對首付比例作統一規定為10%,並嚴格按照所購汽車價格款項(不包含各類稅費)計算。

應該說,舊《辦法》中按照有關規定貸款買保險並沒有任何問題,但在實際的操作當中,有相當多的分期公司和經銷商卻隻收取保費而不給消費者上車貸保險,新《辦法》可能將規定辦理與個人汽車貸款相關的保險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貸款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借款人辦理汽車貸款相關保險。另外,新《辦法》將對個人汽車貸款最長期限作明確規定,特別明確了購買汽車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最長期限。還有,對個人汽車貸款利率的上幅和下幅都有了明確的規定。

盡管近年來汽車信貸發展很快,但業內人士認為個人汽車貸款仍隱藏著較大的風險。特別是各銀行之間沒有一個互通的個人信用體繫,造成消費者可以分別在不同的銀行做貸款而無法查詢。現在在汽車市場上已經出現個人信用差的購車人在不同的銀行貸款買車而無力還款的案例。另外,逐漸降低的汽車價格、政府降低購車的有關稅費等都有可能對個人汽車貸款造成影響。